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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114:最高法院九批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集成

       阅读提示: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批共计44个指导性案例。本期内容就指导案例1-44号的裁判要点作了集成整理,方便读者收藏阅读,了解每一个指导案例揭示的裁判规则。
       第一批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批 2012年4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发布时间:2016-08-08 17:36:06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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