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

Ning Xia PingRui Law Firm

 0951-6601552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传真: 0951-6601552

邮编:750011

邮箱:dangpingrui@163.com

公司地址:金凤区长城中路盈华商厦20楼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 案例索引>列表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客1死1伤 命丧虎口谁之过

  23日下午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1死1伤的老虎伤人事件引发网民关注。本是周末开心地野外出游、观赏动物,不想却命丧虎口,这一悲剧事件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究竟这起事件如何发生,游客命丧虎口谁之过?
 
游客私自下车突遭身后老虎扑倒在地
  根据延庆区委宣传部23日晚发布的消息,这起老虎伤人事件,是于23日下午3点左右,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的。据初步调查,当事游客在自驾车过程中,由于其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最终致使1人死亡1人受伤。

  动物园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游览过程中突然停下,接着副驾驶座位上一位梳着马尾、身穿裙子的年轻女子打开车门,从前方绕到汽车驾驶座。视频显示,当时前方有声音引起年轻女子注意,她抬头看了一下,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女子惊恐万分,立即被扑倒在地,并被老虎拖走。遇此突发状况,驾驶座位上的年轻男子和车后座上的一名老年女子赶紧下车追赶。紧接着,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被叼走女子的方向驶去。
  还有另一场悲剧,目前没有看到监控视频。据了解,首先遇袭的年轻女子之后被工作人员救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赶去解救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这一事件发生后,延庆当地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同时责令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立即停业配合调查,进行全面整顿,以确保旅游安全。
  截至24日,受伤的年轻女子已从延庆区医院转送至北京市区的医院,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伤情稳定,在医院接受治疗,但仍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而此次事件的详细情况,公安及安监部门还在调查中。
园内野生动物散放自驾入园需签安全协议书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当事游客的车辆还行驶在东北虎区,看到女游客突然下车,附近巡逻车辆上人员立即用大喇叭向其示警“不能下车”,女游客迟疑了下,但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老虎袭击。
  资料显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一家依山而建的大型自然生态公园,占地面积6000亩,位于八达岭长城脚下,紧邻八达岭高速公路,拥有白虎、非洲狮、马来熊等100多种近万头野生动物,是集动物观赏、救助繁育、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公园。
  据介绍,由于园内野生动物处于散放状态,动物园有多项安全防护要求及措施。例如自驾游入园时,要求每位游客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游览前及游览过程中提示游客不得私自下车、注意人身安全等。园方跟自驾车游园车主签署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明确写道,“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延庆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称,通过初步了解,可以肯定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游客属于违反规定,私自开车门,才导致意外受伤。而动物园之前也跟游客签署了协议,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禁止下车”“网外有虎禁止下车”的标识,而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但当事游客仍放松了警惕。
野生动物野性难驯游园不能放松警惕
  近年来,包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内的国内一些野生动物园频频出现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一些游客往往是在参观游览过程中违规自行下车,被老虎等动物咬伤甚至死亡。野生动物野性难驯,部分游客往往认为没什么大事,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放松了警惕,结果铸成悲剧,等到危险来临,悔之晚矣。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市延庆区委宣传部通过微博“北京延庆”提醒,游客在游园时要遵守有关规定,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生命至上,避免意外事件发生。对于危险性较大、容易出事故的区域,野生动物园也应加强监管,切实担负责任,更好地保障游客安全。
  延庆区委相关负责人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一家民营企业在经营,“对于景区来说,毕竟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为今后更好地保障游客安全拿出具体措施。”
  “现在景区停业整顿,所有老虎也都关起来了,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事件反思一下,对企业提出要求,看如何更好地完善管理,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这位负责人表示。
小议动物园动物侵权致害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宠物、动物园的增多,人与动物的关系日益密切,动物致人损害问题增多,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法律予以规范。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了相关补充,但是仍然偏于简略,在司法实践领域容易引起争议。其中动物致害形态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动物园动物的侵权致害责任在符合一般法律规则时又有其特殊性,相关法条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对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以促进合理公平处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的解决。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
  《侵权行为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动物园特别的免责事由,确定了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类型。此种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针对特殊主体动物园设立的,规范动物园的行为,明确其特殊的侵权责任,动物园通常是政府设立的,也有少数是私人设立的。第二,它是过错推定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责任的归责不同,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它属于自己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是就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确切地说,是就自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即作为义务)承担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的责任。第四,它具有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同的法理。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开启或持续了危险,而危险的具体产生原因是保有危险动产(即动物)。
  二、动物园动物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差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适当调节。因此,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差异性表现在: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以上三个特殊要件分析,所谓推定过错,表明动物园对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游客擅自翻越栏杆靠近猴子被抓伤,动物园需要举证其对此行为进行了劝阻方能免责。看管义务可以确定为动物园的主要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在具体情况下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取决于动物的种类、特征和其他情况,当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能对其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此时就要适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
  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就责任主体而言,就是动物园。不过,动物园究竟在民事主体中归于何种类型,可以具体考虑。实践中,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能否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学界存在争议。一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影响动物园责任的承担;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会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这是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结果。笔者认为,动物园的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有相对明确规定,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免责。所以,受害人的过错,如在规定的区域拍照受伤,应当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不能免责。这是适用过失相抵一般规则的结果(即《侵权行为法》第26~27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提高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平衡受害人与动物园的利益。
来源:新华社、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7-27 16:23:00 阅读量:

推荐阅读